《法学杂志》2023年第2期目录与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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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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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稿】

  1.苗连营 |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宪法逻辑

  【数字与数据法学专题】

  2.杨 东 高一乘 | 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数字法学范式

  3.洪延青 | 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

  4.丁晓东 | 新型数据财产的行为主义保护:基于财产权理论的分析

  5.范明志 | 论数据安全的客体

  【各科专论】

  6.徐海燕 | 惩罚性违约金例外酌减制度的解释与重构: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平衡视角

  7.范进学 马冲冲 | 基本权利冲突命题之追问与反思

  8.刘敬东 | “国家安全”条款的适用边界及发展动向评析 ——以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为视角

  9.李寿平 周忠朴 | 和平利用生物科技的新挑战及国际法律规制

  【司法实践与改革】

  10.张 伟 | 论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

  【特稿】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宪法逻辑

  作者: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演进过程之中,是一个相关价值理念、制度规则、运作实践交织叠加的动态性演化、历时性发展、阶段性超越过程。“以宪法为核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首要考量和必然逻辑,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充分的现实依据。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是衡量是否“以宪法为核心”的三维判断标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同宪法相抵触”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两种立法表达;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中的合宪性审查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两种保障机制。

  关键词: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宪法逻辑;完善

  【数字与数据法学专题】

  2.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数字法学范式

  作者:杨 东 高一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技术生产力发展推动数字经济的蝶形演化,进而交织推动着人类社会上层建筑的螺旋式发展,也为突破工业时代的藩篱、将人类从旧分工劳动中解放提供了新的机遇。受到认识能力和科技发展的限制,在制度建构及选择上往往带有时代的痕迹。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下的数字法学概念的提出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数字文明的深层融合,更是数字时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数字法学范式具有“一核三性”的重要特征。“一核”是指一种具有普适性的法学范式——“第五范式”,以应对数字文明、数字社会、数字经济的机遇与挑战;“三性”指结构性、统合性和规范性,试图为回答时代之问提供中国方案。

  关键词:数字法学;第五范式;自主知识体系;数据要素;守正创新

  3.我国数据安全法的体系逻辑与实施优化

  作者:洪延青(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数据安全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形成我国对数据安全的原创性制度实践。《数据安全法》拓展了传统数据安全的含义,其立法逻辑隐含了“安全—控制—利用”三个层次,以适应数据开发和利用所伴随的安全风险加剧的现实。从域外经验来看,美欧等数字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近年来通过多个单行立法的形式,同样沿着“安全—控制—利用”的三层结构,构建了各自独特的数据战略。相比之下,目前的《数据安全法》的实施和落地,无论在战略层面和具体制度构建层面都存在不足,应当对此予以针对性优化。

  关键词:数据安全法;数据战略;安全;控制;利用

  4.新型数据财产的行为主义保护:基于财产权理论的分析

  作者: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对于有财产价值却不为著作权、商业秘密、专利等制度保护的新型数据财产,是否保护与如何保护成为热点与难点问题。通过对财产权理论的分析,可以发现劳动与先占理论、投资促进以及公地悲剧和防止搭便车等激励理论、信息模块与交易费用理论均不足以推论出对其进行排他性财产权保护的结论。新型数据财产的行为主义保护是更为合理方案,可以最大限度保持数据的公共性,发挥数据汇聚效应,避免普遍侵权。我国“数据二十条”等政策虽然采取数据产权概念,但其内容实质区别于传统财产权,更接近行为主义保护。新型数据财产的行为主义保护应在不涉及竞争秩序时适用合同与侵权,在涉及竞争秩序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涉及安全与公共利益时适用行政法与刑法规制。

  关键词:新型数据产权;行为主义;模块理论;数据交易;数据二十条

  5.论数据安全的客体

  作者:范明志(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制度相互关联,数据与信息、安全与保护等法律概念相互杂糅,导致数据安全客体范围不清晰。从数据的价值实现、数据安全的独立性、数据安全保护机制及数据利用方式等四个维度,可以辨析出数据安全客体应当是:动态开发利用中的数据、电子记录方式的数据、“风险—控制”社会安全管理意义上的数据、适用算法处理的集合性数据。在有关数据安全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应清晰辨别数据安全的客体,才能将数据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数据安全;客体;算法;数字经济

  【各科专论】

  6.惩罚性违约金例外酌减制度的解释与重构: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平衡视角

  作者:徐海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两大法系演化趋势看,惩罚性违约金不予酌减是一般原则,酌减仅是例外规则。原则不酌减体现了契约自由,而例外酌减贯彻了契约正义。《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酌减规则系效力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法律行为无效,但该条款未甄别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若缔约各方未事先明确违约金性质,且裁判者在穷尽多种解释方法后仍无法精准甄别,系争违约金应被推定为惩罚性违约金。仅当惩罚性违约金严重畸高时,裁判者始有权应债务人之请求启动酌减程序。主合同标的额20%或违约损失30%都不宜作为判定惩罚性违约金严重畸高的标准。为实现个案公正,建议在斟酌各种例外酌减因素的基础上,用动态的个案自由裁量模式取代僵硬的一刀切模式。

  关键词: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例外酌减;合同自由;合同正义

  7.基本权利冲突命题之追问与反思

  作者:范进学 马冲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本权利冲突命题已为我国宪法学界普遍接受,基于不同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学者们对该命题的理解大致可被归纳为以下三种学说,即“民事权利冲突说”“法律利益冲突说”与“人性需求冲突说”。就前两种学说的理论基础而言,无论是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抑或是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均挑战了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对抗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误将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法律利益相混淆,使基本权利成为直接或者间接约束私人行为的最高依据,从而模糊了宪法与部门立法之间的界限,背离了近代以来的立宪主义精神。而从人性的根本需求出发理解基本权利,则直接消解了基本权利的规范效力,使之成为一个单纯的描述性概念。在此基础上,基本权利冲突命题能否成立值得进一步追问与反思。

  关键词:基本权利冲突;民事权利冲突;法律利益冲突;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理论;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理论

  8.“国家安全”条款的适用边界及发展动向评析 ——以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为视角

  作者: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国际经贸关系呈现出的地缘经贸关系特征使得一些国家已将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中的“国家安全”条款作为其打压地缘竞争对手、赢得地缘竞争优势的法律工具。随着地缘经贸斗争日益尖锐,“国家安全”条款泛化甚至被滥用现象及其对国际贸易投资领域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必将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厘清“国家安全”条款适用的国际法边界,对于防止该条款在国际贸易投资领域滥用现象进一步恶化十分必要。从性质上讲,“国家安全”条款属于例外条款,适用该条款不但应遵循“例外条款”适用的国际法普遍性原则,还应当符合国际贸易投资领域中的具体规则。与此同时,人类进入21世纪后,国家安全的内涵随着国际形势巨变以及科技发展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网络安全、大流行病等世纪挑战促使国际安全的内涵不断拓展,这对于国际贸易投资领域中“国家安全”条款的未来发展必将产生深刻影响。中国应当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变革中倡导以法治精神和原则规制主权国家对“国家安全”条款的适用,减少“国家安全”条款泛化及滥用对当前及未来国际贸易投资关系造成的严重不利影响,提出科学、合理的规则方案倡议,推动“国家安全”条款未来良性发展。

  关键词:“国家安全”条款;适用边界;发展动向

  9.和平利用生物科技的新挑战及国际法律规制

  作者:李寿平 周忠朴(北京理工大学)

  内容提要:生物科技是21世纪新一轮科技及产业革命的核心。和平利用生物科技是贯穿生物科技发展全过程的指导性原则。围绕限制军事化与禁止武器化等原则内涵,和平利用生物科技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面临着安全化猜疑与两用性风险日益加大的新挑战。现行国际法律规制虽曾为和平利用生物科技做出过突出贡献,但囿于立法不完善与缺乏核查机制等缺陷,现行规制无法有效应对新挑战的冲击。因此在国际形势日趋紧张的现状下,亟需通过多边谈判,建立完整的公约信任措施,构建有效的核查履约机制,完善立体的法律责任体系。在坚持共同安全的基础上,促进和平利用生物科技的国际合作,推动和平利用生物科技迈入新的里程。

  关键词:和平利用生物科技原则;《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核查机制

  【司法实践与改革】

  10.论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

  作者:张 伟(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要在深入分析犯罪工具的内涵以及犯罪工具没收性质的基础上予以审慎地确定。应当坚持全面没收原则,不宜以“直接性”和“专门性”标准限缩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更不宜以“与违禁品相当”标准来确定没收范围;要在充分保障合法财产权的前提下,将归属于他人的犯罪工具也纳入没收的范围。存在惩罚过于严苛的情形下,应当授权法官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针对未定罪案件中以及犯罪行为停止后犯罪工具状态发生变化情形下的犯罪工具没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相应的没收范围。

  关键词:犯罪工具;没收范围;全面没收原则;过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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