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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与金融问题专题研讨会在苏隆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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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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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5日,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与金融问题专题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共同承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大法官应邀出席会议并致辞。本次会议共有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四川等地高校科研系统、法院系统、政府和金融系统、管理人系统的30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破产程序中的金融债权保护”、“重整融资与金融产品破产隔离机制”、“债转股与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成果丰硕,对于推动破产审判与金融审判理论与实务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主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党委书记兼国际学院、中法学院院长朱信凯教授和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刘平会长等领导在开幕式致辞。

  本次会议的大会主题发言阶段,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中信银行总行法律保全部总经理助理、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文建秀,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副行长包丹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沈湧,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韩兴娟,山东银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法律部总经理史涛,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艳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黄贤华等嘉宾先后做了精彩演讲。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法学院、国际学院副院长石佳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俞秋玮先后担任大会主题发言阶段的主持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陆晓燕担任大会主题发言阶段的评议嘉宾。

  本次会议的分论坛研讨,共设三个会场,与会嘉宾分别围绕“破产程序中的金融债权保护”、“重整融资与金融产品破产隔离机制”、“债转股与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等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场气氛活跃,观点碰撞激烈。

  本次会议设置有开放式交流环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陆晓燕担任主持人,与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根才,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季诺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一民律师,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明律师等嘉宾一起现场解答了与会嘉宾的提问。

  本次会议的闭幕式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院长沈燕虹主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后龙和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中法学院、国际学院副院长石佳友教授先后代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做了精彩的闭幕总结,感谢与会嘉宾对本次会议的支持,感谢会务组的辛勤付出。

  最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沈燕虹院长宣布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与金融问题专题研讨会胜利闭幕。

  以下是本次会议的详细报道:

  一、开幕式

  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主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党委书记兼国际学院、中法学院院长朱信凯教授和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刘平会长等领导在开幕式致辞。

  

  许前飞大法官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方法化解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金融的本质在于信用,修复破损信用则是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绕开法治手段、背离法律规则修复信用,就可能造成金融信用进一步受损,甚至颠覆整个金融信用体系。运用信用二字统领和处理金融与破产的关系,司法机关要立足司法信用,通过公正高效的破产审判,有力维护金融信用,决不能支持利用破产逃避金融债务的不诚信行为,决不能让企业破产成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温床。

  

  王欣新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破产与金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企业的重整挽救更是与金融密不可分,无论是债务清偿资金的筹集,继续经营的融资,还是战略投资者对企业与营业的收购,企业重整成功后的信用修复,都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离不开金融手段的不断创新。在企业破产与挽救的过程中,如何公平、公正地保护债权人尤其是商业银行债权的正当权益,如何维护包括债务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如何公平合理的分配正义与利益,实现破产法的立法目标,这是我们要不断努力探索并致力于在每一个个案中实现的目标。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江苏法院在全国的破产审判工作中是走在前列的,也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是,目前在其他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企业重整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个别曲解、误解法律,违背了许院长刚才所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债权人特别是商业银行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在个别地方政府不当干预之下放任进行的。这就需要我们去探讨研究如何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法律,如何市场化、法治化地实现企业挽救与各方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特别是哪些事项是可以适用债权人会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哪些则不属于它的适用范围,不能让多数人的暴政去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哪些情况是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时候可以批准,哪些是不应当批准的尤其是不能强制批准的,真正规范企业的重整程序,使破产与金融能够相互交融与支撑,为中国破产与金融事业的发展创出一片新天地。为此,希望各位嘉宾在专题研讨会上,能够畅所欲言,探讨如何解决破产与金融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难题,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与实务操作经验,并为论坛如何更好的举办提出宝贵的建议。

  

  朱信凯教授在开幕式的致辞中对本次会议能够在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召开表示了热烈欢迎,并且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的办学特色。苏州校区是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化的一个窗口,设有两个学院和一个文化科技园。其中,两个学院就分别是国际学院和中法学院。国际学院是中国人民大学最早在苏州扎根的一个平台,主要进行硕士和博士生的培养;中法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目前唯一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跟法国著名大学合作培养本科生。希望与会领导和嘉宾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苏州校区的工作。

  

  刘平会长代表兄弟单位和省外参会嘉宾,祝贺本次专题研讨会的成功召开。刘平会长强调,本次研讨会是一次破产法与金融业的跨界融合,会议的研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破产保护和企业退出机制,创新发展破产审判机制,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人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证。期望这次研讨会能够为山东以及全国范围内的破产审判工作带来更多有指引性的理论成果。

  

  主持人徐阳光副教授在开幕式最后环节,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背景、主题选择、会务组织等工作情况做了必要的说明。

  二、大会主题发言(一)

  

  

  第一场大会主题发言由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长王欣新教授在题为“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法律问题”的发言中指出,对商业银行的债权股,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商业银行的债转股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债转股是自愿原则下的债权人自决权利,它是一种不受重整程序限制的、法定的个体基础上的权利。第二,在企业重整计划中是不能够强制实施债转股的。第三,法院无权以批准包括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方式,强迫债权人接受债转股的方案。第四,债转股及债务清偿方案应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第五,债转股是以债权向公司投资的行为,所以必须遵循公司法等立法有关股东出资的规定。第六,挽救企业一定要符合市场的经济原则,要有法律与社会公平的底线,不能滥用破产程序中的多数决原则和法院的强制批准程序。要防止债转股变成为僵尸企业供血续命的渠道,防止重整程序成为地方政府实现其行政利益或财政利益的工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在题为“破产程序中的金融问题”的发言中介绍了浙江省破产审判的一些新的动态,对破产法和金融法的关系结合实际从银行和企业的关系出发进行了讲解,最后总结了浙江法院在破产法和金融法的关系处理问题上做的一些实践探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在题为“企业破产涉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以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的发言中指出破产中的刑民交织问题主要集中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问题一是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能否并存的问题,认为应当区分情形,二是债务企业破产涉刑裁判当中的刑事部分的执行,财产部分的执行是否要并入破产一并处置的问题,认为应当并入;实体问题主要包括债权的数额认定问题、被害人财产的认定标准、关于债权的清偿顺序等。

  

  中信银行总行法律保全部总经理助理、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文建秀在题为“银行债权实现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存在的几个疑难问题”的发言中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介绍了银行现在的工作,一是对于一些企业要先介入去识别它的逃废债行为,二是针对一些企业推进债务重组。文建秀也提出了实践工作中的几个困惑,比如破产企业逃废债行为下撤销权的使用问题,再比如债转股后,企业仍然失败进入破产程序后债转股的股东的身份问题,银行承担的资金责任问题。

  

  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副行长包丹芳在题为“破产程序中银行债权保护的机遇与挑战”的发言中指出司法环境优化和破产配套机制完善对于银行债权保护至关重要,对银行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特征进行了阐述,强调在破产理论和实践中找到兼顾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的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点使得破产制度能够达到社会利益,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共赢的目的。

  三、大会主题发言(二)

  

  第二场大会主题发言由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国际学院副院长石佳友教授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俞秋玮共同主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沈湧在题为“僵尸企业挽救与金融债权保护的协调——基于南京中院破产重整实践的思考”的演讲中指出:法院应当在重整程序中协调破产企业与金融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变对立为统一,为此,一是要赢得信任,应当确保重整程序的全程公开透明、高效推进企业的挽救和不良债权的实现、依法保障金融债权的程序权利、积极探索重整程序中的听证制度;二是要树立信心,通过典型案例的妥善处理,来树立各方对于重整程序的信心;三是要令人信服,重整方案公平、公正、公允且合理可行,债权人才有可能真心实意地接受。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韩兴娟在题为“论金融债权在破产程序受到的限制及避损策略”的演讲中指出:金融债权对于企业破产的态度通常比较消极,其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拥有各类担保、避免债务人破产引起内部贷款责任追究以及政府部门过度干预;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受到限制,主要在于担保物权受到不利影响、破产撤销权增加金融债权风险、债务停止计息等因素直接影响金融债权回收数额与期限;银行应采取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选择便于认定、实现的担保方式、全面掌握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等措施保护金融债权。

  

  山东银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法律部总经理史涛在题为“银行债权转股权中的思考”的演讲中指出:困境企业若要重生,可选择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后者通常有庭内重整、庭外重组和预重整三种模式;综合考量当下企业和银行自身情况,采用债转股化解企业的高债务风险时仍然需要理性地判断其是非曲执,关注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应当充分认识到债转股非灵丹妙药,严格界定债转股的使用范围,精心做好债转股方案设计,依法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积极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等实施机构的功能,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艳华在题为“破产法语境下的重整融资契约分析”的演讲中指出:重整融资是企业特殊情况下的融资行为,对于企业再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重整融资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可以运用企业契约论解释重整融资的自治性、重整融资治理模式以及重整融资的法律规制等方面的问题;重整融资的契约治理问题涉及治理与产权的关系以及融资与重整治理的关系;对重整融资契约的规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供融资主体商业谈判应当遵从的实体规则,二是程序上限制公权力对重整融资的过度干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黄贤华在题为“IAIR成员破产监管机构概览及对我国的启示”的演讲中指出:IAIR 是汇集世界多国和地区政府破产监管部门的国际机构,IAIR 成员的监管机构绝大部分为政府部门和行业专门机构,设置无统一模式,但覆盖面广;其职能主要有追踪破产法实施,为决策者制定和实施决策提供实证基础、管理和监督破产从业者、作为公共管理人管理个人破产案件、追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等公司高管的责任;建议我国在适当时考虑设立政府破产监管机构,负责跟踪破产法实施情况,共同推动破产受理难问题的解决,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陆晓燕对上午的嘉宾发言进行了总体的评议。陆庭长在对各位发言嘉宾的观点做了梳理和评议之后特别强调了两点:第一,如许前飞大法官所言,破产与金融共同的本质,那就是信用。金融的安全,立足于信用;而破产,正是对被破坏了的信用的修复和挽救。破产不能成为企业逃废债的工具,相反应当成为打击逃废债的手段。前提当然是我们真正地用足用好破产的手段,用司法的信用,悍卫社会的信用。第二,本次会议从参会嘉宾构成、会议论文所涉主题以及发言嘉宾的安排来看,都体现了破产与金融、法律与金融的交融性。法律人中的金融人、金融人中的法律人,实务界的学术研究、学术界的实践考察,都在这次会议中得到了体现。期待我们法律人、破产人、金融人的精诚合作,能够绽放出更美好的实践与学术之花。

  四、分论坛研讨

  第一分论坛:破产与金融债权保护

  第一分论坛第一单元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桂林和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石金平共同主持。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孔政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的多维保护视角及实践”;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周薇的发言题目为“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完善金融债权保障机制的调研报告”;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海祥的发言题目为“论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的保护——基于案例的思考”;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法律部总经理助理申屠婷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中的金融债权保护”。

  自由讨论之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施迎华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郝朝晖做了精彩点评。

  第一分论坛第二单元由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春华和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孙宪腾共同主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助理审判员金晓平的发言题目为“论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误读——破产程序中银行债权人担保物权的实现困境与实践破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陈静英的发言题目为“论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基于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刘诗芬的发言题目为“破产泥潭中银行债权的困境与出路”;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磊的发言题目为“论‘偏袒性担保行为’的破产撤销问题”。

  自由讨论之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程顺增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秀超做了精彩点评。

  第二分论坛:重整融资与金融产品破产隔离机制

  第二分论坛第一单元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宁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朱劼纯共同主持。

  民政部与清华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张思明的发言题目为“公司重整DIP融资制度研究”;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负责人朱志亮的发言题目为“关于企业破产重整融资问题的几点思考——以新投资人权益保护为视角”;温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名誉会长周光的发言题目为“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思维开创破产企业走出困境的新模式——以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为视角”;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金融债权事业部负责人张毅的发言题目为“中小企业重组融资模式的实践与探索——以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蓝本”。

  自由讨论之后,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燕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委员会主任、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明夏做了精彩点评。

  第二分论坛第二单元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朱淼蛟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院长陈晓君共同主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王国亮的发言题目为“浅析破产重整中的资产证券化”;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书记员张威的发言题目为“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问题思考”;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恩的发言题目为“危困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可行性研究——以破产企业融资为视角”;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破产事务部部长仇家林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初探——以房地产破产案件为视角”。

  自由讨论之后,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孙小平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成文做了精彩点评。

  第三分论坛:债转股与金融机构风险防范

  第三分论坛第一单元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赵玉忠和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院长钟毅共同主持。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王继东律师的发言题目为“破产重整中银行参与债转股的风险规制”;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李冀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中债转股的金融债权保护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杨疏影的发言题目为”论衍生合约在破产法中的超级优先权”。

  自由讨论之后,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院长周东瑞和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珊珊做了精彩点评。

  第三分论坛第二单元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俞巍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邓文莉共同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薄燕娜的发言题目为“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程序的模式建构——日本保险公司破产立法与实践的启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助理审判员田飞的发言题目为“证券公司行政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商学院教师马学荣的发言题目为“证券公司破产法律与合规制度完善”;真璞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首席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郑学仲的发言题目为“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自由讨论之后,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王斐民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负责人刘思萱做了精彩点评。

  五、开放式交流

  本次专题研讨会的开放式交流环节的主题为“破产程序中的金融担保债权保护问题”,被邀请作为答问嘉宾的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陆晓燕(兼任本环节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根才,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季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一民,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明。

  本环节中,各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与会嘉宾的现场提问做了专业解答,气氛活跃,讨论内容具体、深入,引起了嘉宾们的广泛好评。

  六、闭幕式

  本次专题研讨会闭幕式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院长沈燕虹主持。沈院长在闭幕式上简要介绍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基本情况,并重点介绍了园区法院破产与金融审判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后龙在闭幕总结中表示指出,本次研讨会上各位专家同仁围绕金融债权保护、企业破产与金融创新、金融企业破产制度等主题进行热烈讨论,取得了圆满成功,收获了丰硕的成果;感谢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以及论坛组委会、会务组为本次研讨会提供的鼎力支持和辛勤付出。

  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石佳友副院长代表承办单位做闭幕总结,从破产法的交叉性、复杂性出发,突出强调了破产法与民法的密切关系,希望更多嘉宾能够展开这种跨学科的交流。最后,主持人感谢与会嘉宾对本次会议的支持,感谢会务组的辛勤付出。

  最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沈燕虹院长宣布,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与金融问题专题研讨会胜利闭幕。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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