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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林——大气污染的法律治理:进展、问题与前景

  •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信息中心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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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林

  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按照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的年均值进行评价,仅舟山、深圳、珠海、湛江、云浮、北海、海口、三亚、拉萨9个城市达标,其余152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标,其中京津冀13个城市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63.6% 。我国大气污染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地方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进展相对较慢,发展也相对不平衡。除了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外,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制定于1990年代中后期及2000年代中前期,条文数量偏少,结构和内容高度趋同,立法理念偏于保守,内容规定较为粗疏,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普遍单薄,立法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存在明显缺陷。方向与路径主要是:更新立法理念,完善立法原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该注意在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同时,关注整体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要明确一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起区域联动的合作治理机制;要明确和强化政府的大气质量责任;要严格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严把重污染行业和企业的市场准入;要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行政处罚;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构完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污染源监测制度;完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应急法律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