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2019年第10期目录与内容提要

  • 来源:《法学杂志》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2日
  • 【字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

  1.张泽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目的的波动化及其定位回归

  2.杨帆:认罪自愿性的边界与保障

  3.肖沛权: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公司法专题

  4.李建伟:董事会规模强制规制模式的解释与反思

  5.伍坚: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

  6.岳冰:解释论视角下公司担保行为效力的规范立场

  各科专论

  7.赵万一;苏志猛:社会责任区分理论视域下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私法规制

  8.梁平:基层非正式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9.朱广新: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表达

  10.罗冠男:我国继承制度中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平衡

  11.蔡慧永:虚假网络流量法律问题刍议——兼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判标准

  司法实践与改革

  12.李美云:《会计法》在民事诉讼运用中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优化

  青年法苑

  13.刘勇;李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的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作用机制研究

  14.王华伟: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体系性评价与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目的的波动化及其定位回归

  作者:张泽涛(广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到《刑事诉讼法》最终确立,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规定呈现明显的波动化:由一元化的“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到“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多元化并存,然后是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不予提及,作模糊化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目的的波动化导致了诸多理论弊端,也造成了一些实践困境。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应该进行定位回归,将其立法目的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立法目的是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第二层次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宽严相济;第三层次的立法目的是探索推进实质性的控辩协商。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立法目的;波动化;繁简分流;宽严相济

  2.认罪自愿性的边界与保障

  作者:杨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罪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程序的灵魂与基石,直接关乎制度运作的效能与价值实现。要预防因制度的缺失而导致“自愿性”被侵犯的现实风险,必须明确“自愿”的实质要求,相对明晰地勾勒出“自愿”的边界。在此基础上通过经验积累、制度构建、程序完善,为边界扎上制度的藩篱,建立认罪“自愿性”的法治化保障。通过上述努力,最终达到统一裁判尺度、丰富认罪认罚制度之内涵,促进其成熟化发展之目的。

  关键词:认罪认罚;自愿性;边界;保障

  3.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作者:肖沛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证明标准的正确理解与把握是防止认罪认罚案件发生冤错案件的重要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从定罪要求来说不仅要求制定科学的、反映诉讼客观规律的证明标准,而且要求在实践中坚守法定的证明标准。法律界对认罪认罚案件应适用何种证明标准存在较大分歧,形成了证明标准降低说与证明标准同等说两种泾渭分明的观点。认罪认罚促使程序的推进方式发生了变化,但这并非降低证明标准。基于职权主义的诉讼价值追求,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而不能因为庭审程序简化而降低。这是确保认罪认罚符合客观真相的关键所在,也是证明标准一元化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与简易程序及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相协调的体现。

  关键词:认罪认罚;证明标准;定罪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司法专题】

  4.董事会规模强制规制模式的解释与反思

  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源自国企特殊的领导干部职数限制的规定,经由单向的路径依赖扩展适用至所有类型的公司,进而演变为董事会人数区间的强制性规范,是一个带有深刻计划经济思维及其理念的陈旧制度安排,不仅违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而且由于其难以具有一项强制性规范的基本禀赋,带给公司自治、司法救济与行政执法等领域一系列的法律规范适用困惑。董事会的规模可能是公司根据所面临的内外市场环境所做的一种反应,公司会本着“成本—效益原则”自主选择一个最适合自身的规模及结构,公司法对其规制不仅要注意强度的合理性,而且在规制路径上也有比强制规制人数区间更优的选择。

  关键词:董事会规模;人数违限;路径依赖;规制失范;分类规制

  5.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

  作者:伍坚(华东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中的反对股东购买规则在实践中常被架空,这并非是因为该项规则未明确界定购买价格,而是其不应和优先购买权并存。现行相关制度叠床架屋,存在严重缺陷。制度的完善,可以采取优先购买权模式,也可以采取同意加他人购买模式。由于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不妨将两者均设置为赋权性规则,由公司选择适用。如果希望将其中一项设置为缺省性规则,则应同时将另一项设置为赋权性规则。这样做可以减少当事人议定新条款的缔约成本,减少缺省性规则的粘性,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公司自治。

  关键词:股权转让;反对股东购买;优先购买权;缺省性规则;赋权性规则

  6.解释论视角下公司担保行为效力的规范立场

  作者:岳冰(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就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判定而言,我国《公司法》第16条未臻明确,形成一项法律漏洞,需要借助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填补。当前学说多于论争之中裹挟价值判断立场与立法论主张,远超法律解释的教义学立场,应当将漏洞填补回归至现行法的价值判断框架之内,以实现公司法整体框架的价值同一性。现行《公司法》第16条以授权第三人规范的方式,明确了公司章程在担保事项上的对外效力,契合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决策授权和形式程序正义,已经成为公司作为拟制法人的组织规则基础,应当尊重。对于《公司法》第16条的解释,文义解释无以提供有效结论,体系解释的结论在于债权人应当基于公司作为拟制存在进行法律判断,维持引致所产生的章程对外效力。此外,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并无法对《公司法》第16条提供有效的补强论证。

  关键词:公司章程;公司担保;法律漏洞;法律解释

  【各科专论】

  7.社会责任区分理论视域下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私法规制

  作者:赵万一;苏志猛(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来说,互联网企业因其技术的专业性、市场占有的垄断性、信息传播的迅速性、辐射主体的全面性、社会影响的广泛性和潜移默化性,有必要对其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出完全有别于他类企业的特殊要求。我国现行“企业社会责任”私法规制不足,根据企业社会责任区分理论,探讨了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私法规制路径与立法指导原则,创造性地将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区分为一般性企业社会责任与特殊性企业社会责任,并对这两种社会责任的内容做出了全新的设计。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区分;私法;制度设计

  8.基层非正式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作者:梁平(华北电力大学)

  内容提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但因制度供给无法满足基层治理需要以及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基层治理实践中存在着与国家主导下的正式规则不完全一致的“非正式运作”,尽管缺乏充足的合法性,但具有治理的有效性。基层非正式运作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与法治化治理既具有同向性,也存在冲突,从长远来看,只有立足于现有的社会条件,加强契合基层治理需要的制度规范供给,尊重私法领域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不断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非正式运作的空间将会逐渐缩小,最终迈向法治化治理。

  关键词:基层治理;非正式运作;法治

  9.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表达

  作者: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公示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原则,主要适用于以法律行为方式发生的物权变动和处分非以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的情形,目的是节约交易成本、便捷交易并降低交易风险。公示实质上是学者对可作为裁判基准的物权变动公示规范予以学说构成的产物,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不能把它当作一种抽象、概括的法律原则予以规定,而应立足于具有明确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的法律规则予以规定。《物权法》在表达公示原则上采取了“原则规定——一般规定——特别规定或者具体规定”的三层规范结构体系。民法典物权编在表达公示原则时,不应沿袭《物权法》叠床架屋的繁琐规范模式,以“一般规定——特别规定”的规范模式即可充分将公示原则表达清楚。

  关键词: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登记交付

  10.我国继承制度中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平衡

  作者:罗冠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继承制度,却有一套完全的分家析产制度,实属广义的继承。中国传统的继承制度形成了一套圆融自洽、稳定运行的系统。国家在其中扮演着私人财产及其在家族内部顺利流转的保护者和利益平衡者的角色,为此也形成了一系列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和利益平衡机制,以达到国家、家族和个人的利益平衡。当代继承制度虽然在价值追求上发生了一定的转向,但是国家扮演的角色以及平等、秩序等价值取向仍然与传统保持着一致,而历史传统的影响也依然在民众的思想观念和继承习惯中存在。当代的继承制度,不能忽视、割裂历史传统,而要在接受继承法当代价值转向的同时,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以保证国家角色的实现和利益的平衡,实现遗产的顺利流转、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继承;历史传统;价值取向;利益平衡;代位继承

  11.虚假网络流量法律问题刍议——兼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判标准

  作者:蔡慧永(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涉及虚假流量的社会热点问题频出,对流量的争夺和获取构成了网络竞争的主题。流量代表了网络注意力的分配,承载着用户的交易意愿,构成了消费者权的汇集。在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规制虚假流量的过程中,提升消费者的诉讼地位并应用消费者要素理论,能够避免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产生对立,进而妥善解决虚假网络流量导致产生的社会危害。在立法程序和司法实践中,将侵害消费者权益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依据,同时给予消费者群体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诉讼地位并强化行政机构的部分职能,将有利于虚假流量诉讼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和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改善。

  关键词:流量;注意力;虚假流量;消费者;不正当竞争

  【司法实践与改革】

  12.《会计法》在民事诉讼运用中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优化

  作者:李美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会计法》在民事审判中的具体运用情况凸显了会计法律制度的欠缺和制度落实的窘境。我国应规范会计法的会计循环业务和审批程序,建立适用不同单位主体的会计核算、会计程序及民事责任赔偿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协调《会计法》与《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实现会计法律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关键词:会计行为;会计审判实践;会计制度演进;制度优化

  【青年法苑】

  13.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的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作用机制研究

  作者:刘勇;李薇(河北省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法语境下的知识产权公共领域是指知识产权专有权保护范围以外的知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没有纳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内容的知识产品、已过知识产权专有权保护期限的知识产品以及知识产权专有权人放弃权利保护的知识产品等。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逐渐突出,其促进创新的价值取向越发明显,并在促进创新、促进创新成果传播利用、促进再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激励创新,基于这一目标,知识产权公共领域成为支撑知识产权制度不可或缺的要素,通过各种机制作用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关键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公共领域;创新;知识产权制度

  14.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体系性评价与反思

  作者:王华伟(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中的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经历了不断拓展的三个发展阶段,体现出了回应性扩张、预防性前置、概括开放性的特点。虽然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积极回应实践难题,整体上契合网络刑事治理的发展,但是仍存在诸多值得反思之处。网络犯罪体现出复杂而多元的法益属性,兼具公共性、秩序性与个体性的多重特征,将其置于《刑法》第6章第1节之下并不恰当。现有网络犯罪罪名体系存在刑法保护范围不周延、罪名之间相互交叉重合的现象。近年来的网络犯罪立法并没有对明确性原则给予充分重视,引发了正当性危机和司法适用争议。面对上述问题,在法教义学的努力之外,应当从宏观层面重构网络犯罪罪名篇章结构、严密刑事保护法网,在微观层面理顺罪名关系、细化罪状表述。

  关键词:网络犯罪;立法特征;立法结构;罪名体系;体系反思

Copyright 版权所有:北京市法学会 主办单位:北京市法学会
备案号:京ICP备18059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0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