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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举办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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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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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下午,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会同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举办《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扣除暂行办法》)的立法建议研讨会。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资深财税法专家刘隆亨教授,中国财税法学会秘书长、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序中教授,金融与财税法学副会长、清华大学黄新华教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中心主任易明律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叶莉娜博士(后),北京联合大学法学学科带头人杨积堂教授、赵承寿教授、李玉红博士以及研究生刘苍瑜、黄琰、倪一豪等。研讨会由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法律系主任王平教授支持。

  研讨会中,各位专家就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赵承寿教授认为,应该肯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但也存在个人信息核实和管理的问题,对征信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黄新华教授提出,应适当放开第三方税务服务中介机构服务,一方面给予纳税人更多纳税方式的选择,另一方面也促进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良性发展。

  杨积堂教授对《实施条例》逐条进行了分析,认为意见稿中仍存在着诸多规定不明和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条款,对个税项目类别的确定过于随意,对部门的授权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

  周序中教授认为,《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财产转让的规定过于粗暴,没有全面考虑当事人真正的交易目的而采取(反避税的)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应当进行严谨的法律论证。王平教授也持此观点。

  对于《实施条例》中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条款也引起了大家的热议。易明律师提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重大,且属于法定情形,不应当断然采取指定的办法强制指定,过多增加了被指定人的负担,对此条规定应当进行细化规定,指明在什么情况下采取指定扣缴义务人。易明律师还就《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提出了意见,认为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没有设定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属税收歧视待遇,不符合公平原则,会引致一系列的负面问题,应该予以修正。

  对《扣除暂行办法》,刘隆亨教授提出了对专项附加如何定性的问题,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担、“谁主张(扣除)谁举证”的要求,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王平教授认为,税前专项扣除与其他扣除不一样,一定程度上属于个性化的征纳税对待,纳税人自己最清楚各自的情况是否属于专项扣除范围,同时为降低征税成本,纳税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是比较实事求是的做法,因而,在此问题上“谁主张(扣除)谁举证”是合适的。

  叶莉娜博士(后)认为,在扣除中,应该考虑家有残疾人、尤其是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的负担和支出。

  李玉红博士提出,对于学历教育中将博士生教育列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并阐发了自己的理由。叶莉娜博士(后)则认为,现实中还是有许多博士研究生需要父母的资助。

  会议最后,王平教授进行了会议总结,为《实施条例》和《扣除暂行办法》的修改和制定提出专业性、操作性很强的的解决方案。会后,将对会议成果形成立法建议材料,报送相关部门。

  (供稿单位:北京市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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