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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举办2018年年会暨“改革开放40年:法治与科技” 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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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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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1日,北京市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举办了2018年年会暨“改革开放40年:法治与科技”研讨会。来自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等高校、企业、法律实务单位的嘉宾、学者、博士生和硕士生代表共计70余人参与了会议。

  (会议现场)

  本次学术研讨分为两个单元进行。

  第一单元由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方工业大学科技处副处长董慧凝教授主持。本单元共有五位专家学者作了主题发言,三位专家学者进行了评议和与谈。

  首先发言的是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委党校教务处处长吕廷君教授。吕廷君教授作了“科技政策的法治精神”的主题发言。他认为,从科技发展的角度来说,拿来主义只能解决部分问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当技术发展到了一定程度时,如果没有制度的支撑,技术的规制、完善将面临很多问题。从法治思维的视角看,当前科技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指导性的政策特别多,存在灵活性、强制性较弱问题。政策的前瞻性较弱,不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科技政策应当融入法治精神。公平正义应当成为科技政策重要的价值追求。要增强科技政策制定的民主化、规范化,明确相关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加强科技政策责任条款的研究,建立科技政策评估的法律制度。

  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张武军研究员作了“改革开放40年与知识产权”的主题发言。他认为,中国探索建立和实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迄今只有四十年。短短四十年间,知识产权事业在改革开放波澜壮阔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和辉煌。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面临着挑战。河南巩县站街减速机厂申请的专利“DFM-120型蜂窝煤成型机”被侵权案、“337”条款调查案、中兴事件、“特别301调查”案即适其例。在未来几十年的时间内,人工智能可能会超越人类智力范围,进而挑战人机关系。由于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它会对我国未来的专利制度带来哪些影响,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张娜老师作了“科技法制四十年述略与展望”的主题发言。她指出,我国的科技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从技术商品化到知识产权化的迈进。二是从注重消化吸收到注重创新。三是从科技政策到科技法律化。但我国的科技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为:科技法律制度内容庞杂不成体系,缺乏科技投入立法,科技法学理论研究欠缺等等。展望未来,我国的科技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应包括如下几方面:一是科技政策法治化。包括以判例法为代表的指导案例研究等。二是科技立法应体现为克服人类所面临的难题做贡献的理念。三是深入开展科技法学理论研究。

  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王凯作了“全国热点创新区域科技政策体系分析研究与建议”的主题发言,认为科技政策从广义来说应该是法律法规的一部分。中国的科技政策体系特点是数量多、出处多、变化快、离企业最近(效力最直接)。他通过数据统计,对北京、上海、深圳等热点创新区域在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金额、科技创新政策支持行为数量、与科技成果转化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数量进行了分析。他强调,实现科技创新需要多部门、多层次的政策合力。建议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加强政策体系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政策效力期间体系。

  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委党校助理研究员龚得君作了“流域生态事前补偿标准”的主题发言。他指出,既有补偿标准算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支付意愿法,二是价值测算法,三是总体成本法。支付意愿法,充分尊重流域内各生态主体的意愿,但取得数据的成本很高。价值测算法有一定优势,但其缺点是要求流域市场化运行程度比较高。总体成本法也有优点。它的适用范围更广,实践可操作性更强。但缺点是测算有一定的滞后性,受制于当下的预算体制。在补偿标准算法设计思路方面,要把握好流域生态、补偿成本、核算方式三个要素。在算法设计方面,要充分考虑各方主体的投入成本、机会成本和补偿标准如何分担的问题。至于补偿标准分担比例,可以借助特定的模型来确定。

  (董慧凝教授主持研讨,吕廷君、张武军、张娜、王凯、龚得君五位专家作主题发言)

  本单元五位主题发言人发言完毕后,张瑞萍、沈敏荣、包景轩三位专家分别进行了评议和与谈。

  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瑞萍教授认为,龚得君老师的研究主题非常务实,而前四位专家则主要从历史、现实角度进行阐述,强调科技创新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近些年科技的发展对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具有推动作用。中国科技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改革开放之后,从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可以推出中国科技发展的历史。科学技术的发展往往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加以维护。创新是需要高投入的,政府的支持能够推动社会企业的创新发展。但目前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立法的滞后性、鼓励政策对科技发展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等。政策与创新的契合度虽然很高,但是因其易变的特点,其对科技发展起到的作用有限,因此更多的应从具有稳定性的科技法律推动方面着手。

  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敏荣教授指出,在国外,其市场经济是以物权作为基础,以商品为媒介,有确定化的法律规则,因而需要有一些特质性的东西,如商标、知识产权等。这些特质都需要法律来保障。21世纪,知识的竞争力越来越强烈,需要整个法律体系及时跟进,在原来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跟进。国家应当承担“守夜人”的角色,进行最低限度的管制,同时鼓励市场主体依据契约精神公平交易。使民众只需通过确权,即可以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他还强调,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作为资源的最佳配置方式而存在的,但行政权力仍然较大,如很多经费都在政策的支配下使用。这说明政策与法律的衔接在我国非常重要。

  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包景轩认为,科技政策和立法应当具有与社会的相容性。有三类科技法值得我们关注。第一类是科技政策、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的法律体系;第二类是与对科技本身的保护(如工业产权)等相关的整套法律体系;第三类是传统的民商事、刑事法律的体系。此外,新技术的应用与传统法律规范的相容性也不容忽视。例如在电子游戏导致的虚拟财产、电子货币,大数据背景下出现的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问题以及区块链技术面前,传统的法律规范多少有些供给、匹配不足,需要及时跟进。在立法方面,我们要以较为开放的心态,把科技法与传统法律体系拢和在一起。

  (张瑞萍、沈敏荣、包景轩三位专家进行评议和与谈)

  第二单元的主题研讨由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工业大学孙玉荣教授主持,共有六位专家学者作了主题发言,三位专家学者进行了评议和与谈。

  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雷作了“人工智能发展与相应的法律完善问题”的主题发言。他提出,机器进行深入学习之后,获得了人的思维,“机器”能否作为民事主体成为问题。民事主体涉及到很多问题,人工智能若不能作为一个民事主体,那么通过人工智能出具的一些产品,将难以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人工智能对合同制度也有影响。在交易过程中,通过电子体系生成的电子合同,以及通过电子合同形成的一些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有一定区别。再者,机器人造成的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也很重要。机器人背后有机器人的制造者、管理者、销售者、使用者,如出现机器人产品损害,如何界定主体间的责任,值得研究。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李昕教授作了“机遇与挑战:智能社会的法律应对”的主题发言。她认为,人工智能对法律具有促进作用,其能够以高于人类的工作速度、优于人类的工作精度、胜于人类的工作态度,协助人类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其功能有:简化繁琐的法律事务工作;使人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服务,实现更为广泛的自由、公平和正义;帮助法官实现同案同判等等。但人工智能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可以从两个维度和人工智能两个阶段来进行思考:一是立足于现实的弱智能化引发问题的法律应对。如数据、算法基础上的权益冲突问题;二是立于未来,对强人工智能的风险应对。她还提出,人工智能体的价值审度与伦理调适的两条现实路径即负责任的创新和主体权利保护。

  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外国语大学陈明涛副教授作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属性分析”的主题发言。他主要分析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人工智能创作物“作者”身份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的考量因素三个方面问题,认为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问题,应进行“思想”与“表达”区分。在“独创性”判断上,版权法中的“独创性”不仅是人的思想的凝结,而且是创作的作品与已有作品的区别,有最小的创新度即可。创新度不是由法官进行判定,是由市场来进行判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主体的确定,应坚持“作者”应是自然人;“创作意图”的认定应指人的意图,并非人工智能的意图。建议在版权法中设立专门条款,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于投资者。

  阿里巴巴集团司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申欣旺作了“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变革”的主题发言。他认为,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发生了诸多变革,遭遇到许多现实挑战。诸如地域管辖被打破,画地而治的模式被挑战,证据形态发生变化,收案“纠纷”总量几何级增长。在此背景下,司法如何建立起自身的良好的的回应能力,已成为问题。互联网虽然对法律影响很大,但互联网仍未彻底改变法律。因为信息采集方式未变;交流沟通方式未变;社会协作模式未变;法律工作模式未变。未来的法律生态应当是法律服务普惠化:便捷、低成本、触手可及;司法体系平台化:成为社会治理基础设施;法律语言大众化:从法律人的法律迈向普通老百姓的法律。

  滴滴出行政策法规中心主任郝作成作了“自动驾驶政策法规动态与建议”的主题发言。他认为,多种发展阶段并存下的自动驾驶相关政策法规问题有:测试阶段的测试管理、标准、保险责任、驾驶员行为规范,网络安全上的数据保护、网络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地图测绘,政府监管领域的国家安全、交通执法、知识产权、市场准入,以及法律责任。他还对美国、德国、日本自动驾驶的立法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国内自动驾驶政策现状,认为在保险、地图测绘、试车合法性、生产及运营准入等方面均存在政策法规障碍。建议组建由相关部门、立法专家、市场主体等共同参与的自动驾驶立法起草小组。围绕自动驾驶测试、试运营和商业化不同阶段涉及的法律问题,制定系统框架,进行单行立法或全面修法。

  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理事、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邓恒老师作了“互联网、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的主题发言。他提出,我们应当将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同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同案类推,通过算法推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但要注意,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是服务司法,而非替代司法。当前一个重要任务是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推进数据共享,研究构建司法人工智能系统,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注入新活力,为司法改革提供技术支撑。他还就互联网、人工智能背景下司法程序改造与创新的主要载体、司法程序改造与创新的主要内容、诉讼规则的改造与创新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互联网、人工智能与法律、司法若干前沿问题进行了展望。

  (孙玉荣教授主持研讨,周雷、李昕、陈明涛、申欣旺、郝作成、邓恒六位专家作主题发言)

  随后,管育鹰、吴文嫔、尹少成三位专家分别进行了评议和与谈。

  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管育鹰研究员认为,科技虽然不断发展,但始终要以人为本。法律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工智能也是为人服务的。科技政策方面我国的行动非常快,迅速采取各种政策促进企业创新,但是法律是理性的,具有保守性、滞后性,面对共享经济等问题,并不是需要马上改变法律,可以先用政策推进。法律修改过程中,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权利诉求,非常复杂。人工智能机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如机器对人产生损害等。欧洲拟建立虚拟人格,对机器进行注册。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另外,计算机生产物到底能否给予版权保护,目前并没有定论。

  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交通大学吴文嫔教授认为,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涉及主客体二分法问题。在人与物之间有严格的区分。物一种是有形的,一种是无形的。人工智能能否给予拟制的人格,关键是它能否承担责任。百度地图等系统、程序无法担责,应是其研发者担责。科技创新应是一种负责任的创新,人工智能的侵权问题,其损害应以物件致人损害来处理。无人驾驶的问题,也是一种产品,可适用民法、产品责任法中无过错规则原则来处理。知识产权方面,人工智能虽然也创造作品,但人工智能本身不能作为一种权利主体。人工智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法律关系,但是也应未雨绸缪,为人工智能构建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

  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尹少成副教授指出,当前互联网、人工智能都在不断发展,但对互联网、人工智能的管制还非常宽松。有必要一方面允许其市场化的发展,一方面加强规制。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其实给许多不同的法律部门都带来了挑战,如民事侵权、知识产权、行政法中的政府规制,甚至刑法问题等等。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政府的确面对着互联网、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深刻挑战。政府目前采取的是非常宽松、审慎的态度。他认为,政府更多的需要去关注哪些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哪些不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给予市场主体充足的发展空间,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干预。

  (管育鹰、吴文嫔、尹少成三位专家进行评议和与谈)

  最后是会议总结阶段。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张娜老师主持了这一阶段的活动。北京科技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刘毅副教授对会议进行了总结。他指出,我们现在处于一个新旧更替的时代。产生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无人驾驶、区块链等高科技问题,日新月异。通过今天的研讨可以发现,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跟随时代步伐,学习新的知识,同时还要用理性、审慎的态度面对新兴事物。我们可以把一些新问题放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中思考。因为,法律解决的始终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高新技术在具有正面价值的同时,也具有负面影响。对于很多前沿法律问题,我们应当加入法律价值层面的思考。在这个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要积极研究科技与法律的关系,积极研究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抽象的法学理念,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

  (张娜秘书长主持,刘毅副教授作会议总结)

  本次北京市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聚焦年会主题“改革开放40年:法治与科技”,作了充分的交流、研讨。通过举办此次年会暨研讨会,密切了研究会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了学术交流,取得了预期效果。

  (供稿单位:北京市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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