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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表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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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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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团结、培养、凝聚和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的首都法学骨干研究队伍,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领和繁荣首都法学研究,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提供人才支撑,按照《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办发〔2012〕3号)相关规定,经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小组批准,设立“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表彰项目。

  第二条  为了规范评选表彰工作,依据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选表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评选表彰工作,由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学会共同主办,市法学会承办。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周期及表彰名额

  第四条  评选范围。在首都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中国法学会会员。

  其中,担任副局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参加评选;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获奖率不超过获奖人员总数的20%。高校法学院系和法学研究机构参评人员以职称身份参评;其他单位参评人员以职务身份参评。

  第五条  评选周期。“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表彰活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六条  表彰名额。评选表彰奖项设“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奖10名和“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10名。其中,北京市属单位人员获奖比例不低于获奖总数的30%。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法学研究中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学工作者,或者具有较强法学、法律研究能力的法律工作者。

  (三)具有原创意义和学术前沿研究水平,或得到应用转化的法学研究成果,在理论创新与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显著成效。

  (四)积极参加北京市法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投身首都法学研究事业,服务首都法治建设。

  (五)坚守职业操守,遵守学术规范。

  (六)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已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和“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不参加评选。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参加评选须经本人同意,由所在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或工作单位审核把关。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推荐单位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参评人员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初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人员的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参评人员。

  第十条  评选。评选表彰工作评选委员会按照条件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评选,提出获奖人员建议名单,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审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获奖人员建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获奖人员。

  第十二条  公示。对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获奖人员名单,在《首都法学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异议投诉。投诉鼓励署写实名,以便于情况核实。经过复议核实,认为异议投诉成立的,取消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  表彰决定。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过复议核实后,由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学会会签表彰决定。

  第十四条  奖励形式。对评选出的优秀青年法学家进行表彰,授予第X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和“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称号,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评选表彰工作主办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获奖人员建议名单进行审定、表彰奖励等。

  第十六条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主办单位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主要负责评选表彰工作日常事项的组织、协调、沟通;受理投诉异议;向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工作评选委员会。由评选表彰工作主办单位相关领导和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主要负责对参评人员进行评选,提出获奖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初评委员会。各推荐单位成立初评委员会,对本单位申报参加评选的人员进行初评。初评委员会的组成,由各推荐单位自行决定。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周密计划,严密组织,按时间要求,抓好评选表彰活动各个环节工作的落实,把评选表彰活动作为联系和培养法学家的有效平台,作为推动首都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并从组织、人员、时间、经费上予以保障,为评选表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评选标准,严肃评选纪律,加强评选监督。切实把出类拔萃的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出来。

  第二十一条  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参评人员不得担任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评选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初评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法学会已于2010年组织了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为保障活动的连续性,本项目批准启动后,为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以后评选的届数以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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