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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
刘岩畅谈公证服务介入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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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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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刘岩发挥专业优势,投身体育领域法律服务工作,多次接受媒体采访,为体育事业繁荣发展提供法律智力支持。9月初,法制日报社记者邢东伟、翟小功在海南省三亚市,就体育领域公证法律服务话题,采访了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法制网以《公证服务介入体育,激活行业实践内涵》为题,报道了采访情况。现将该文所述采访内容转抄如下。

  从工人、工科大学生、高校教师、哲学研究生,到转行成为法律人、体育人,刘岩一直奔走于体育法律工作最前沿。他曾参与打造北京2008年法治奥运,推动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如今又思考如何在竞技体育领域引入公证法律服务的问题。

  “公证法律服务介入体育领域,激活体育行业的实践内涵,能够提供精准、高效的公证服务与法律保障,营造良好的体育运动发展环境,有利于提高体育赛事和体育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刘岩如是说。

  当“体育”遇到“公证”

  中国体育彩票演播制作中心位于北京丰台体育场内,每个周一、周三、周六晚上20:30分左右,体彩大乐透就会在这里进行现场开奖。

  正如我们平时在开奖直播中看到的一样,开奖现场除了众多工作人员外,还有两位公证员全程监督体彩大乐透的开奖过程。

  “除此之外,体育领域很难见到公证的身影。”刘岩表示,目前,国内外有关体育领域公证业务的学术研究及实践都很鲜见。

  众所周知,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体育领域哪些需要公证,公证机构能为体育活动提供哪些服务?

  刘岩认为,体育精神与法治理念天然契合,都追求公正、公平、秩序等价值,在竞技体育领域(特别是在运动会中)表现得尤为显著。建设体育强国,体育法治不仅是必要手段,更是重要内容。体育组织自治的观念根深蒂固,曾长期排斥司法介入。目前,司法已经介入体育事务,虽然不普遍、不广泛,且今后也不会成为主流,但司法介入确成定势,体育组织大体上不再抗拒。

  “当今,法律工作已经深入到体育各分支领域。例如,律师业务已经进入奥运会和冬奥会筹备、运营、善后工作各环节。”刘岩称,公证业务介入体育领域完全可以期待。

  近年来,在体育业务中,偶尔也有公证机构参与其中的案例。2014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考体育加分复测,有当地公证机构全程监督。

  体育赛事亟需公证服务

  目前,体育领域、运动会事项的公证业务开展得比较少。为什么?

  “这既有体育界的原因,也有公证机构的原因。”刘岩认为,尤其是,绝大多数公证机构对体育事务了解得很少,难于向体育组织、运动会组织机构提出公证方面的建议。

  刘岩通过梳理发现,筹办运动会确实有许多事项可以公证,但迄今为止的赛事实际运作中,却很少使用公证。譬如,艺术表演比赛和体操比赛有类似之处,都是评分排名次。艺术表演比赛由评委评分,有部分赛事邀请公证员到场公证。而体操比赛一律由裁判员评分,不涉及公证业务。

  当今体育比赛中,不仅有现场观众,更有数以亿计的电视观众或网络观众,赛事评分完全在众目睽睽之下,有视频记录等电子设备,比赛成绩迅即公布,且裁判制度、评分规则尽可能地细致、严谨,更改评分成绩的可能性很小,对公证业务需求并不迫切。

  “体育组织在体育赛事中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刘岩表示,随着时代发展,体育赛事的裁判制度、比赛规则已经十分严密并且不断完善,赛事执裁人员均具有体育组织认定的资质,体育组织也建立相应的争议解决机构和机制。

  迄今为止,确保参赛资格、竞赛裁判、反兴奋剂等方面的公正,主要依靠体育组织的内部制度与机制,必要时可将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庭。

  然而,体育组织既是竞赛与裁判规则制定者,是大多数运动会主办机构,更是裁判执裁监督者,且是赛事争议仲裁者,多重身份合为一体。虽然体育组织强调体育自治,但若发生比赛结果不公正等丑闻,体育组织公信力往往会受到质疑。

  为此,刘岩表示,若是公证业务介入体育赛事,实现社会第三方监督、见证,对于公正比赛、防止操纵比赛等具有积极意义。但预计比较难于实现,甚至可能难于开展试验。目前,尚未见到此类试验的苗头或征兆。

  赛事筹备善后引入公证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

  “公证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法治的重要手段。”刘岩认为,体育领域需要公证介入,主要体现在竞技体育范畴,特别是集中在运动会筹备与善后期间,而不是专门针对竞赛现场、裁判业务、比赛成绩公告。而且,在短时间内,公证介入运动会参赛资格、竞赛裁判等方面业务的可能性很小。

  刘岩举例说,运动会组织机构通常会接受赞助和捐赠,采购物资和服务,必定大量订立合同。其中,少数合同较为敏感、履约风险较大,有可能形成争议。如果对此类合同及时进行公证,则可以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争议,即便发生诉讼或启动仲裁程序,也有助于法院或仲裁机构顺利审理。

  近年来,职业运动员的转会、青少年运动员训练等合同方面争议频发,甚至爆出阴阳合同之隐。若就此做出统一规定,一律实行公证,并建立电子版合同公证平台,利用公证云数据进行管理,便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体育赛事互联网盗播现象也屡禁不止,虽然权利人、合法转播者、业务主管机关频频发声警告,但效果并不理想。无论是诉讼至法院,还是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都需要提供证据。其中,某些侵权证据并非长久存在,又需要证据保全,此时公证便可以大展身手。

  与此同时,在兴奋剂检测采样时,如有公证业务伴行,一旦出现争议提起体育仲裁,则经过公证的证据具有更强的效力。

  运动会知识产权(特别是会徽、吉祥物)是运动会组织机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主要是著作权和标志类(商标、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权利。为保证运动会知识产权无瑕疵,常常需要公证发挥作用。

  社会各界对于参与大型运动会的热情极高,譬如,志愿者报名、购买门票,由于名额有限,主办方通常使用摇号抽签来化解矛盾。此时,为提高摇号抽签的公信度,也可由公证助一臂之力。

  在运动会闭幕后,对成绩证书、名次的公证,既可以针对个人,也可以针对团体,或针对某比赛项目,都应引进公证业务。

  推进体育事业、体育产业与公证业务的有机结合,前景灿烂,任重而道远。

  (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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