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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研究会第二十九期法学学术沙龙
——残疾人教育保障中的政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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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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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26日,由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主办,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承办的第29期燕京法学学术沙龙在首都师范大学北一区文科楼309教室召开,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刘兰兰博士,以残疾人教育保障中的政府义务为主题作讲座发言,法律系教授、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同志,法律系教授、教育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杜强强同志与助理教授崔俊杰博士、安丽娜博士参与学术沙龙与谈。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人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在《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及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和保障残疾人教育事业,尤其注重发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推进融合教育。残疾人教育具有特殊性、公共性、融合性和普惠性等特点,要求政府应当承担起保障残疾人教育的主要责任。残疾人教育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残疾人在入学上遭受歧视,特殊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特殊教育师资匮乏,教育机构中无障碍环境建设不达标,以及残疾人公共参与程度不高等问题。

  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的合法权利,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尊重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义务,保障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对残疾人教育的监管义务以及扶持发展残疾人教育的义务。尊重义务要求政府要加强残疾人教育立法,提高立法层次,清晰法律责任,依法制定与残疾人教育有关的政策时,应当从残疾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回应残疾人教育中的现实问题。保障义务要求政府要在财政投入、教育救助以及师资队伍建设上承担一定的责任,建立制度性的机制保障残疾人教育。监管义务要求政府一方面要监管学校拒收残疾人入学的歧视行为,另一方面要制定特殊教育机构办学环境标准,并对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特殊教育机构的建筑是否达标进行有效监管。扶持义务要求政府在残疾人教育办学体制上,对以社会力量办学或捐资助学的形式举办特殊教育的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对残疾人与家长公共参与给予一定的扶持。

  与谈阶段,李昕教授指出残疾人教育保障中的政府义务要更多的从法律角度展开讨论,理清权利关系,明确给予残疾人何种权利,对政府的刚性责任与弹性责任进行区分,从而明晰政府责任。杜强强教授认为残疾人教育是从受教育的主体出发展开的讨论,残疾人教育分不同阶段,在这不同阶段政府的定位也有所不同,政府在残疾人的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阶段所承担的职能要更加明确。其他几位与谈人也分别从平等权与融合教育等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供稿单位: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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