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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
《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送审稿)》

  •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
  •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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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0日,北京市法学会召集专家学者召开《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送审稿)》立法专家咨询会,与会学者就该规章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展开讨论。

  北京市法学会举办立法咨询会

  2月20日,北京市法学会召集专家学者召开《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送审稿)》立法专家咨询会,来自中央党校、人民法院、首都高校的10余位法学法律专家与北京市地税局的立法负责人齐聚一堂,讨论正在公开征集意见的《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为了保障税收征收,全国多个省市都相继出台了税收征收保障的办法或者条例。北京市地税局根据《2015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依据北京市税收征收的实际需要起草了《办法》,该法规自2月3日起,由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向全社会征集意见与建议。

  税务机关表示

  税收急需立法保障

  “尽管国家《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有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这一条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王炜介绍说,税收征收困难是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现实问题。

  从过往实践来看,税收征收保障细则不明确,直接引发了对税务机关执法权滥用的质疑以及公众对执法机关权力合法性的质疑。在此之前,2014年北京市政府曾经出台《加强税收保障工作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强调了保证税收工作的必要性。王炜说,此次将《意见》上升为《办法》,也是强化了北京市政府的管理法治化。

  王炜谈道,在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发现了一些制度瓶颈,直接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在提供涉税信息方面,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渠道主要是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认为,信息获取渠道狭窄,而拓宽渠道工作常遇到阻力。再如在执法协助程序方面,缺乏统一规范的执法协助程序,不利于税收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税务机关希望,需要通过协调,获取政府各部门掌握的涉税信息以及人民法院、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掌握的涉税信息,以便对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有效评估。

  《办法》以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规定为依据,旨在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相互配合、社会参与”的税收征收保障工作格局,以完善税收征收保障制度且推动其可行性发展。

  “制定税收征收保障办法,是希望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打破信息孤岛和执法配合不力的局面。在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挖掘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资源,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王炜说。

  专家争论规章的合法性

  “从我个人的看法来讲,我的意思是最好暂时不要出台这样一个政府规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在咨询会上直接亮明反对观点,对《办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朱大旗谈道:“制定这个《办法》有其现实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这个我没有疑问,问题出在其合法性方面和在可行性方面,我觉得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办法》最主要的上位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但是这部法律在有关涉税信息、税收执法协助方面正在进行重大的修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还没有出台,最终修改成什么样子还是未知的。所以,在上位法正在进行重大修改的情况下出台《办法》,我觉得会有一些出入。”朱大旗说。

  朱大旗说:“此外,《税收征管法》最后一条是授权国务院去制定实施细则,而不是授权地方政府或者地方人大制定。这是为了保护我们国家税政的统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感觉我们讲地方立法保护税收征收,上位法依据实际上是不充分的。”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谈道,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实施“金税工程”,是国家层面围绕税收进行的改革和实践。《办法》出台后能否与国家税收保障法律法规、国家税收发展走向对接,是否能够及时根据国家走向进行修改,需要考虑。

  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程琥从工作实际对《办法》的上位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衔接提出了建议。“这部规章的内容同时涉及许多国家级法律法规,如《不动产登记条例》《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权》等法规,需要考虑到规章与其他法律的冲突问题。”程琥以《商业银行法》为例,说明了政府税务机关与银行合作需要统筹协同各级法律、部门之间的配套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曾经参与《办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办法》的起草首先要考虑合法性问题。“政府规章从法源来讲地位是有限的,《立法法》也对规章进一步明确了,不得设定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加重公民负担义务、减损他的权利的规章。”施正文谈道,在起草过程中,他曾经提出过该规章是否交由北京市人大起草地方法规更为合适的意见。

  “我们在立法方面有时候太冒进,或者考虑不周。如果只照顾当时的需要,但是从长远来看是对我们整个法制的破坏,给纳税人或者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印象,立法就是短期行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周序中认为,政府出台法规和规章应该从长计议。

  专家建议统筹考虑

  著名财税法专家、北京联合大学教授刘隆亨教授提出,对执法协助机制,应该要签合同,要签协议,建立备忘录和统一的制度,通过一种形式来协助,协助要用法的形式来达成。

  北京市地税局法制处处长李志刚介绍,在这一点上,税务部门的实践已经走在了前面,但是没有在《办法》中明确写出。“北京市地税局已经跟17家机构签了协助执法协议,国土资源局会将房屋产权变动信息实时自动传导给地税局,实现信息共享。2015年北京市地税局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签订了破产保护的规程,法院处理的破产信息会转达地税部门,由税务机关申报债权,同时法院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程序,信息反馈税务局后给当事人注销,然后到工商注销,实现工作的互惠互利。”

  北京大学副教授张智勇提出,可以从涉税信息制度建设方面将税收征收的义务突出一下,因为信息的提供并没有对公民减损多少权利义务,相对比执法协助处理起来立法难度要小一些。张智勇认为:“有必要评估与现有法律法规重述的条款占了多大的比例,如果比例很大的话,就把我们本身《办法》的特点掩盖住了。”

  张智勇说:“从技术来讲,我看到《办法》主要面对政府机关,但是我们看到第一条说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目前《办法》行文中我们看不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条例,像第19条可能还算一个,但是它跟我们税收保障所关注的信息提供和执法协助有没有关系,我觉得有没有第19条第二条都无所谓。”

  张智勇认为,既然主要是面对政府部门,《办法》里面到底要不要规定法律责任就是值得考虑的问题。相反,《办法》需要重点关注北京市政府所管辖的政府部门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有违背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中央党校教授罗志先提出,研究国外税收管理模式可以发现,信息化建设非常关键。他认为,我国税收征收依靠主动申报的这种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很多国家,企业有唯一的征收账号,个人也是一样的,我们国家如果说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企业与个人的税务都形成完整的信息链条,那么税收征收工作就有了保障。”罗志先提出,国外超过500美金的消费必须刷卡,通过银行记录自动扣除消费税。那么我国在制度设计上能不能学习借鉴这样的先进经验呢?

  针对规章的24条细则,与会专家学者也各自发表了修改的意见与建议,其中不少专家就法律语言措辞的规范性、对《办法》的可操作性提出了细致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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