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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研究会第三十一期法学学术沙龙
——职业教育中的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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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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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由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主办,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承办的第31期燕京法学学术沙龙在首都师范大学召开。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汪雄教授作为主讲人,以职业教育中的政府职责为主题进行讲座,法律系李昕教授、杜强强教授、助理教授崔俊杰博士、安丽娜博士、刘兰兰博士以及来自九三学社的郝华老师和蒋言博士参与会谈。

  《职业教育法》、《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体现了政府对职业教育领域的重视,我国政府在职业教育中的职能履行经历了国家统管、政府包办的初步发展时期(1949-1957);政府权力下放、职业学校数量井喷式增长的调整时期(1958-1965);文化大革命的停滞时期(1966-1977);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初见成效时期(1978-1984);分级管理、地方为主的稳定发展时期(1985-1996);市场机制引入,政府职能调整的滑坡时期(1997-2001)以及调整政府职能,重振职业教育(2002-今)的七个时期,政府的职能也经历了从全能到有限,从集权到分权,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单一调控再到综合调控的过程。

  但职业教育中仍然存在着学历管理不协调、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管理上脱节、上下级政府的权责分配不对称、地方政府管理职责过于宽泛,缺乏监督等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充分提升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能、履行拨款扶持职能、加强教育质量监管与教育督导,建立有效的执业证书分级制度,充分履行立法职责,明确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保障校企合作制度,健全有效的职业教育责任制度,最终实现形成一套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目标。

  与谈阶段,李昕教授对职业教育中的政府职责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立在科教兴国与产教融合的背景下,与“2025中国制造”相契合,是经济转型的需求;同时也是十三五提升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民生保障的要求。职业教育领域要求政府明确市场、社会与政府的职权划分与各自功能定位,实现国家权力与个人教育权利的平衡。杜强强教授认为,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政府在职业教育中的职能履行事关对公民劳动权与教育权的双重保障,更加有利于明晰职业教育的法律定位。其他几位与谈人也就职业教育相关问题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供稿单位: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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