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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隆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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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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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17日,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北京交通大学隆重召开。本次研讨会主题为“混业经营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治”,年会聚集了金融服务法学术界学者和实务界的代表,围绕“混业经营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改革”、“混业经营背景下的金融监管创新”、“混业经营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与法治”、“混业经营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治的司法保障”等问题展开了热烈交流与探讨。

  

  开幕式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毕颖主持。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南玉霞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分别致辞。

  

  郭锋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本次会议主题是对金融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互联网金融的呼应,北京市金融法服务法学研究会长期致力于金融、证券、保险合一研究,旨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研究体系,并且从一定程度上推动高校法学研究。就本次会议主题而言,金融如何为实体经济服务,如何适应新常态,如何构建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框架,值得我们认真研讨。从习总书记的讲话以及中央文件中可以发现,目前金融发展的趋势是强调规范市场,控制融资杠杆率,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央的部署也给金融法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本次年会既有理论也有很强的对策性,相信通过本次年会的研讨,一定会有更新更深的研究成果。

  

  随后,“专题研讨”环节,共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以混业经营背景下的金融监管为主题,由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筱清教授就目前高科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带来的挑战,结合2016年英国出台的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双峰”监管模式,介绍了有效金融监管协调的国际经验。曾教授指出金融监管协调的有效性是一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核心,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改革最大的问题。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陈胜律师以“混业经营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为主题,分享了目前混业经营背景下的实务经验,分析了“一行三会”的职责,提出了完善金融监管模式的构想。

  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博士以我国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的经验为题,介绍了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的背景和原因,以及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有效做法,提出了我们应当借鉴的方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以“结构化资管计划的监管思路”为题,通过案例分析对分业监管格局下如何最大化实现混业监管的效果进行了讲解,并对结构化资管计划、收购杠杆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相关的法制完善建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以“何谓 ‘经营证券业务’——证监会对配资的系列行政处罚案之评析”为题,通过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对案例进行分析,并对证监会的定性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自己的担忧,认为这不利于为金融创新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原因是“证券”的涵义很广,《证券法》第122条的规定比较模糊。

  农工党中央副研究员邓拥军则以“混业经营背景下政府引导基金监管问题及对策”为题,介绍了混业经营下基金监管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随后,六位与谈人对以上的主题发言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或者感想。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翔提出应当考虑新经济业态下监管的创新模式,并考虑到中国的特色,例如多层次的托管模式,以此来完善中国的监管。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认为金融监管有效性是很重要的问题,但是仅靠机构自身的协调很难,政府的绝对有效监管是无法做到的,只能通过负面清单的设计等制度做到相对有效。其次应加强功能性监管、穿透式监管。现行“一行三会”很难合并,但是可以进行渐进式的改革。中证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吴伟央建议关注两方面内容:一是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实务界线,外观上混业架构的组织体内由于各自利益考量有时并不一定必然混业经营,而分业经营模式下使用各种通道业务可能导致更明显的混业效果,通道业务更值得关注;二是监管对混业经营应该如何应对,要务实地考量监管对混业风险应该解决以及能够解决什么问题,不应该只是简单的模式和借鉴问题。蚂蚁金服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从检察院公诉案件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刑事监管,认为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没有突破原有犯罪类型,无论是自然犯还是行政犯,如果是具有欺诈因素的金融案件则应当严厉打击,而不具有欺诈因素仅是科技创新的则不应进行刑事打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诗伟认为资管计划是现在实务中最常用的方式。现有的信息披露机制由于主要以上市公司一方为主体单向进行,在目前在中国中小投资者为证券市场主要投资者构成的状况下可能无法很好地对后者进行平衡保护,因此确实需要建立更多的平衡披露与保护机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张春丽分享了刘燕教授和邢会强教授报告内容的两种进路,并认为应审视法律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以此作为金融监管的视角。

  “专题研讨”的第二单元以证券监管改革与互联网金融为主题,由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有光担任主持人。

  首先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李东方教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变革”为题做了主题发言。李东方教授提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变革应符合其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从目前各国的趋势来看,将监管机构定位成独立的监管机构较为合适。要改变监管机构现在行政性过强的弊端,可以从监管机构名称、法律性质、监管职能等全部明确载入《证券法》;将中国证监会定性为法定特设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借鉴德、英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进行经费改革,将注册费、部分交易费作为证监会的费用以及出台《行政程序法》规范职权这五个方面进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杜晶副教授以美国Elkind v. Liggett & Myers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几种计算方法,并对真实价差法、修正价差法以及利益返还法进行本土适用性的分析,认为利益返还法的证明责任较为简便合理,对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计算较为适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黄震教授以“科技金融与金融监管的新动态”为题,为大家深入剖析了科技发展对金融监管的深刻影响,他认为科技革命对于生活的影响已经从渗透转变为溢出,我们应以新的思维逻辑理解这种变化。科技发展在渗透过程中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从解构到重构的过程。互联网和金融已经不是简单渗透而是深度融合。在新变化下,我们应顺应潮流,创新监管的体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刘华春处长以“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豁免制度”为题,对信息披露的界限、投资者保护和融资者支持的界限、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与豁免界限以及披露融资信息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界限等方面作出了阐述,并提出以适度性、有效性、区别性三个标准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豁免制度的设想。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副研究员陈兰兰以“互联网渠道销售万能险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研究”为题,通过对互联网销售的万能险特质的剖析,阐述其与传统保险的不同之处,提出对万能险风险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的必要性与要求。

  随后的与谈环节,北京通宝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国锋先生在发言中认为,网络销售渠道已经成为金融产品的要素之一,万能险的销售之所以火爆与大多数人将其作为理财产品而非保险产品有关。金融监管对于网络销售而言非常重要,在目前创新如此剧烈的环境下,监管机构可以适当改变计划性过强的监管模式,适应新环境的变化。房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沈波先生认为,发言的专家们不管从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都进行了精彩的阐述、精辟的讲解,为法院在技术操作层面的审判提供了有效的填补和理论支撑,亦希望在座的各位专家继续集思广益提出破解实务问题的有效对策,推动司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斐民教授对之前做主题发言的专家都做出了精彩的点评,并提出要在数据化、互联网的背景下对金融活动进行全覆盖的监管,通过不同的销售方式和销售渠道重构监管体系。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王世海副教授感谢了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表示受益良多,最后代表普通投资者向各位学界研究领域的研究人员提出两个问题,即如何有效地向政府的监管部门提出有效的建议以及普通的投资者有什么比较好的手段识别互联网金融的陷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陈飞副教授则从保险资金的运用和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两方面发表了自己的感想。

  闭幕式由毕颖教授担任主持人,新任会长曾筱清教授做总结发言。曾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围绕“混业经营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治”的主题,与会发言人和与谈人都做了非常认真深入的研讨,大家各抒己见,相互启发,相互借鉴,为在座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以及广大师生提供了一场学术上的盛宴和思想碰撞与交流的平台。大家的发言及与谈,既有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又有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尤其是专家学者的实务论证研究非常细致,极大地提升了本次研讨会议的质量和交流深度。最后,曾教授对以毕颖老师和邢会强老师为首的会务团队的工作表示了感谢,并对在年终岁末繁忙之际仍参加年会的所有嘉宾、理事表示衷心的感谢与祝福。大会在毕颖教授的宣布下圆满闭幕。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生叶郁菲、郑月华、林琳、莫洁妍、刘凯洋、徐金旭等承担本次研讨会会务工作。)

  供稿人:叶郁菲、莫洁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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